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贵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0日案发前,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桂R****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同济大桥东侧快速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李某甲驾驶贵港K***8电动车(搭载李某乙)沿同济大桥桥下东侧辅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于同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实施右转弯下桥时,遇李某甲驾车直行驶至贵港市同济大桥北桥头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和李某乙受伤、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与李某乙在贵港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5月31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与李某乙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6月20日,李某甲在贵港市人民医院因肺门血管血栓栓塞所致的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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