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20******1219, 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0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GA53**号轻型自卸货车从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子垭镇教温公路入口处出发,沿教温公路前往教字垭镇柑子坡村隆顺石材厂。10时47分许,车辆行驶至教温公路张桑高速公路桥下路段(张家界市永定X037教温线)超车时,与对向车道由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湘GJ7**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人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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