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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搭乘有其妻子刘某某的贵A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息烽县小寨坝镇黑神庙方向沿黑新线往小寨坝镇瓮沙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村**道河下坡左转弯路段时,黄某某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控制车速致使贵A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道路右侧水泥防撞墩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贵A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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