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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103032998,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单元**楼**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花都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花都大道与凤凰北大街交叉路口处,从同向导向道内缓慢行驶的车辆左侧超车并左转弯超速(车速为42km/h-46km/h之间)通过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致使车辆与相对向直行至此的赵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帽)驾驶的悬挂川A*****号牌两轮摩托车(该车未依法登记,加装前部照明灯具)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先后拨打“120”和“122”,并原地等待,后随救护车将赵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9日,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2月10日,黄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55000元。轿车投保的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赔付人民币12000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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