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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樟树市**镇**社区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路**附**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19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A*****小车沿清宜线由临江镇往樟树方向行驶,行至清宜线12KM+100M路段时,撞到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现场拨打110和120电话,并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9月28日,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黄某乙与被害人王某甲家属王某乙、陈某某达成协议,由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15万元给被害人家属;2020年12月8日保险理赔王某乙到账512059.1元;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再赔偿王某乙8000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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