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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9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0时许,涉案人陈某某(已另案不起诉)驾驶一辆鄂C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汕头市潮阳区**镇**路段**建材仓库卸完货物后倒车准备离开,被害人罗某某走到该车后面指挥倒车,此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粤D9****号小型客车经过,因避让不及撞上罗某某和牵引车,造成罗某某被夹在两车中间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罗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腹部、会阴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陈某某、黄某某应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家属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黄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9月5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黄某某的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黄某某自首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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