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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坊乡**坊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宁都县**镇******快递店出发返回宁都县**乡**村家中。19时40分许沿昌厦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宁都县**乡**村“**酒店”对面路段时,碰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赖某某,造成赖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即电话报警并于当日21时许至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经法医检验:赖某某符合头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造成头颅严重损伤死亡。

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双方刑事和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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