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住保定市莲池区莲池**街**社区,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1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牌照为冀******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天威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雪香园小区门前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当场报警,后被害人被送到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急救。2015年1月15日,交警一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2015年3月25日被害人李某某于家中死亡。2015年4月8日,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李某某符合肺癌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对死亡有加速作用。2015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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