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海南省**,现挂职在**镇**、同时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现代胜达小轿车(车牌号琼A0****)从甲子镇政府前往其任**的**村委会,沿乡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罗边村村口时,在车辆拐弯时未礼让行人,撞倒被害人王某某。事故发生后,黄某某下车拨打120电话抢救被害人,同时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30万元人民币(其中黄某某支付医疗费1万元、丧葬费2万元、其他赔偿金2.4618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4.538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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