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栋**海南省**,现挂职在****、同时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现代胜达小轿车(车牌号琼A0****)从甲子镇政府前往其任****村委会,沿乡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罗边村村口时,在车辆拐弯时未礼让行人,撞倒被害人王某某。事故发生后,黄某某下车拨打120电话抢救被害人,同时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30万元人民币(其中黄某某支付医疗费1万元、丧葬费2万元、其他赔偿金2.4618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4.538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