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5时55分许, 黄某某持A3驾驶证驾驶皖D3****号大型普通客车(**汽车), 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淮南市潘集区潘姬路丁字路路段,将同方向行人杨某某撞伤,车辆受损。杨某某经新华集团北方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2月18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研究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黄某某赔偿杨某某近亲属42万元(其中保险赔偿29万元)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字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悔罪行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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