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赵慧,广东慧尔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B53****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市场倒车时,该车辆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
经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死者杨某某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碾压)于头部、躯干部致颅脑崩裂、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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