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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8********,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清镇市**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贵A****6号小型客车从清镇市庙儿山往清镇市百花新城方向行驶,行至清镇市大转盘红路灯路段时,黄某某驾驶车辆未越过停止线而继续向前通行,撞到未通过人行横道行走的范某某,造成范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 120急救电话,在急救车未及时达到现场的情况下,黄某某在朋友李某某等人帮助下将范某某送往清镇市中医院抢救,到医院后,李某某通过电话向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后警察在清镇市中医院将黄某某控制。2020年1月21日,范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黄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范某某负次要责任。2020年1月22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对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5.2mg/100ml。2020年4月28日,范某某之女与黄某某及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由黄某某及家属在先行已预付10万元丧葬费的基础上,另行赔偿范某某家属5万元。2020年4月29日,杨某某、丁某某出具收条、谅解书,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贵A****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杨某某、丁某某6706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黄某某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后在医院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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