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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7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随州市曾都区**镇**小学**,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镇**街道**站宿舍,现住随州市曾都区**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鄂S*****号小型轿车行至随州市**大道**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行人陈某甲相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黄某某带回四大队接受调查。经现场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被害人陈某甲(男,殁年63岁)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5日死亡。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陈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S*****号轩逸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接触。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不担任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黄某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866213.63元(其中黄某某个人赔付人民币240000元,剩余款项由保险公司赔付),且已支付完毕,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对黄某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被害人陈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查询证明、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领取车辆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湖北省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酒精检测吹气照片;5.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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