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牌号为湘A*****小型普通客车沿S202线南县段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南县华阁镇天然港村九组路段时,将道路前方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日16时死亡。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93713.55元(其中803713.55元属保险公司支付),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和解,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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