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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10221985********,1985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郴州市**服务公司**,户籍地宜章县**镇**村委会第**组,现住**村委会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08时51分许,黄某某驾驶湘******号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宜章县玉溪镇往宜章县浆水乡方向行驶,行至**村**组路段时,不按操作规定驾驶车辆与横路的行人薛某某(女,11岁)相撞,造成行人薛某某死亡的事故发生,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就地等候处理,供述了犯罪事实。死者家属得到赔偿666126元,并对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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