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晚,黄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桃源县青林乡家中驶往桃源县城方向,20时6分许,途径桃源县漳江镇桃花大道“康多利”厂门前路段时,遇前方同方向分别由吴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和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搭载胡某某)在前方行驶,因黄某某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并弯腰捡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所驾车辆碰撞两辆二轮电动车,造成吴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胡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妻子郭某某到现场协助抢救伤者和报警。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0日黄某某与吴某甲近亲属汤某甲、汤某乙、吴某乙、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某赔偿汤某甲、汤某乙、吴某乙、刘某某损失共计一百二十八万元;黄某某已经支付八万元,另黄某某在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八万元,余款一百一十二万元,因黄某某无法先行支付现金,其车辆保险金额为一百一十二万元,故由汤某甲、汤某乙、吴某乙、刘某某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金额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诉讼费由黄某某先行垫付。被害人近亲属汤某甲、汤某乙、吴某乙、刘某某对黄某某给予谅解。
2019年11月20日经调解,黄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损失七万五千元,已付清。
2019年12月2日经调解,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一万元,已付清。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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