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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C****小型普通客车在湘乡市区沿东山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成记家常菜馆”前路段时,与其车辆前方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9时许死亡。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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