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N5V325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本县卢峰镇桐木坨村驶往本县城方向,途径本县卢峰镇桐木坨村马家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操作导致车辆后溜将路边行人张某某撞到并从身上碾压,造成当事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19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人民币43万多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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