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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87********,苗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沿G354线从辰溪县驶往麻阳县方向。同日10时35分,黄某甲驾车途径辰溪县潭湾镇蛇形村路段(G354线872km+450m)时,因未避让行人,与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谢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谢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日死亡。经鉴定,谢某某因外界致伤,死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损伤参与度拟为75%。经认定,黄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交通肇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得到对方的谅解,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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