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永兴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郴州市看守所沿国道107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国道107线苏仙区**镇栖凤桥路段时,与对向推车行走的被害人邓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相撞,造成邓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1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