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07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粤GC****小型轿车沿**快线从雷州市开往湛江市麻章区城区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快线湛江市麻章区**路口**路段时,与前面同向同车道行驶的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陈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下车查看并向110、120报警,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麻章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08061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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