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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1********,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6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沿芗城区**镇**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林某某和路右建筑物,造成闽E*****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坏、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林某某经送正兴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7时56分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芗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民事上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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