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SF****小型轿车由**居委会南侧西往南路外右转驶入**街时,遇梁某某驾驶粤J4****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街北往南方式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共赔偿被害人家属874661.08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余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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