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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浙K66***号小型面包车从磐安县窈川乡方向往尚湖镇方向行驶,途经磐新路17KM+680M大王村隧道路段,与同向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万胜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陈国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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