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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2********,汉族,本科文化,护士,湖南省祁阳县人,家住祁阳县**镇**村**组,现在**医院**科合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1月1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0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祁阳县白水镇方向开往祁阳县木梓墟方向,车辆在行驶至白水镇少白村地段超车时,与对方被害人孙某某驾驶从祁阳县木子墟开往祁阳县白水镇方向的湘******普通男式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5万元(不包括车辆的保险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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