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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2********,汉族,中专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号,现住六枝特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贵B03303D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水城方向沿贵烟线往安顺方向行驶至贵烟线167公里300米(六枝特区政务服务中心对面)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毕某某夫妇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陈某于当日23时许死亡,毕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死亡。2020年1月16日,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其及六枝特区城区联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516202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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