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住通化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15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吉EF****号轻型箱式货车由通化县快大茂镇方向去往三棵榆树镇方向途中,行驶至通化县英额布镇庆生村附近通武线18KM+900处时,因疲劳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吉EF****号轻型箱式货车损坏、两轮电动车报废,宋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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