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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蓬溪县**镇**街**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18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车牌为川******的小型轿车搭乘其妻子陈某某沿遂宁市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与**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渝******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事故后黄某某报警,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时25分许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含量为46.1mg/100ml。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王某某、唐某某、蒋某某等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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