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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院**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街道**路**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鄂A*****轻型自卸货车(车内乘坐钱某甲、张某某)沿316国道由湖北省襄阳市方向往武汉市方向行驶。22时许,当行至福兰线1285KM (1262KM+600M)随州市淅河镇白鹤山路段转弯下坡时,因路面积雪,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出路面,坠入道路西侧堰塘,造成钱某甲(男,殁年51岁)当场死亡、张某某、黄某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群众随后报案至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黄某某带走调查。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钱某甲系因车祸致溺水而死亡。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甲、张某某无责任。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0mg/100ml。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钱某甲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黄某某赔偿钱某甲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且已支付完毕,钱某甲亲属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过失犯罪,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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