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城阳区铁骑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家营小区门口西侧处时将路上行人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伤。经现场勘查和调查,黄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后李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2020年3月17日出院后在**老年公寓居住,2020年4月15日在公寓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某系因头部外伤后意识、反射及吞咽功能障碍等因素存在情况下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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