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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格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庄**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藏******号凌派牌小型轿车,由拉萨往格尔木方向行驶至109国道3202公里加68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冀******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藏******号车乘车人丁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身份证明、谅解书、公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甲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1人死亡,确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本案系过失犯罪;3、死者与被不起诉人系夫妻关系,夫妻感情良好,死者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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