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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7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C****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安市新街镇陶瓷基地金泰源路中阳陶瓷厂门前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对向由杨某某驾驶的赣CE****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入院、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1日3时02分死亡。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1月23日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杨某某尸体进行解剖、查明死因,并分析交通事故外伤与杨某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肺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此次交通事故外伤是导致杨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建议对死亡的参与度为90-100%。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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