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街**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驾驶粤K****号小轿车从本市**镇往茂名市茂南区**镇方向行驶,于19时11分途经**镇**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真诚悔罪,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和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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