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曲周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曲周县北环路由西行东行驶至北环路曲周县曲周镇小王庄环岛标志牌西侧35米处时,与同向尚某某驾驶的冀J**带挂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冀D**号小型普通货车乘坐人黄某某儿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尚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即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前科、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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