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00000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2821,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贵D****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碧江区**大道**大道路口南100米处时,该车左前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右前侧相刮撞,造成该摩托车驾驶员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44分死亡。经铜仁市碧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排除被害人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要求朋友拨打电话报警,护送被害人至医院,后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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