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6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1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川F*****号小型普通轿车搭乘周某某、陈某某、毛某某、向某某,从中江县东北镇小学出发,途径二环路后上国道G350,当驾驶车辆行驶至中江县玉兴加气站外路段处时,与对向车道左转的宾某某驾驶的川F*****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对电动车驾驶人宾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取得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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