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队**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永胜县六德乡北华路由北华村委会方向驶往六德街方向。16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北华路K1+500M路段处时,所驾车辆驶出行驶路面与路边活动板房相撞,造成活动板房内李某某当场死亡,活动板房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当事人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死者李某某系机械性外力致头、胸腹部损伤并窒息死亡。案发后黄某某立即向永胜县公安局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4月14日黄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51万元,死者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黄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请求检察机关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黄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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