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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镇**饭店对面,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南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F*****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付坊乡方向往南丰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S213省道125KM+480M南丰县太和镇沙洲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停在道路右侧等候横过道路由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某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同时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该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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