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德惠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委**组,现住德惠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吉A****小型普通客车沿德惠市德惠路由南往北向巡逻,行驶至德惠市**酒厂墙外处,与同向前方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所在的单位德惠市**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且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