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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和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现住湖南省新田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5时1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MD****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15线从新田县往嘉禾县行驶,途径嘉禾县**乡**村村口路段时,因避让不及,撞到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双方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事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027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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