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4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川F0****小型驾车从广汉市湘潭路方向沿西湖路方向往西门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西湖路一段29号附1号路段时,因疲劳、超速驾驶,致使车辆偏离机动车道,撞上站在路边的行人王某某,后又撞上街沿的路灯杆,造车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广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付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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