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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某某,**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

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驾驶证超分暂扣期间,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滁州市**路与**路交叉口时,与韩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至韩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2016年8月16日,滁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依法认定黄某某应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肇事车辆驾驶人无法明确认定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滁州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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