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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医院北侧人行横道处,与行人王某某推行轮椅车(乘坐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受伤及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应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及其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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