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LP****号小汽车沿C324线从惠州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324线864KM+200M(博罗县**街道办**学校)路段时,由于黄某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与正在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伤重不治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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