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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3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贵EP****号轻型自卸货车,沿G359线由广东化州市宝圩镇往广西北流市行驶,行驶至该道411公里路段时,因黄某某的车辆车厢右后拦板没有关牢而打开,该拦板撞击到正在路边施工作业的被害人周某某头部,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去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案发后,黄某某赔偿给被害人周某某家属共762433元人民币(个人赔偿30000元,保险赔偿732433元),周某某家属对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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