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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决定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廉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廉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GD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287线从廉城往石城镇春花墩村方向行驶,16时许,行至S287线石城镇春花墩村路口路段,与袁某某驾驶遂溪往廉江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两轮助力车发生碰撞,导致袁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逃逸。经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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