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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直系亲属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直系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31日16时16分许,黄某某驾驶川A*****“蜀都”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二环路北四段与三友路交叉口,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后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2日死亡。

经调查,此事故: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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