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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皖CB****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淮阴区南陈集出发返回学林雅苑的家中。21时26分许,其驾车沿明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302乡道交叉口西侧约110米处路段时,车辆前部右侧与步行的杨某甲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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