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东乡区**镇**村**村小组**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赣F7****轻型普通货车沿236国道由抚州市往东乡区方向行驶,途经236国道东乡区502km+800m路段,与前方行走的行人饶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经东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东乡区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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