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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6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东乡区******村小组**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赣F7****轻型普通货车沿236国道由抚州市往东乡区方向行驶,途经236国道东乡区502km+800m路段,与前方行走的行人饶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经东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东乡区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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