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5时57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陕FW****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08国道1601km+500m处(洋县谢村供电所门前),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前方行人李某某身体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24日,经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系钝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0月31日,经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付被害人亲属损失共计21.8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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